单位犯罪敲响腐败部门化警钟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何双江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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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运管处是该市交通运输局的二层机构,为事业单位。2014年,该处共有7人先后“落马”。近日,西乡塘区法院对其中两名涉案原科长、一名涉案原副科长,以及收受他人财物分别达170万余元及66万余元的驾培科和货运科,作出一审判决。除了涉案的科长副科长领刑外,驾培科、货运科犯单位受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和20万元;并依法没收两科室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此案中,运管科、货运科犯了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并不常见,这一案件,对掌握公权力的各类部门,都有警示和告诫作用。
单位受贿罪始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犯此罪的,除了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受贿罪多表现为以权谋私利,部分情况下表现为间接得利。以往的经验是,只要主观上以单位名义,不管是以职权谋求单位还是负责人的私利,均属单位受贿,均要严惩不贷,单位负责人切不可抱着“为单位集体谋福利无罪”的心理逾越雷区。
单位受贿敲响了腐败部门化警钟。运管科、货运科“前腐后继”,可见运管处的管理存在疏漏,党风廉政工作没有做实。部门风气不好,主要领导容易腐败,特别容易滋生领导腐败接力的土壤,领导腐败则容易诱导单位部门成员连带腐败。由此可见,单位或部门作风建设一刻也不可停歇,一个单位或部门作风坏了,腐败氛围形成,单位群腐往往随之而来。
揆诸以往单位受贿罪案例,大多发生在利益要害单位或部门,不少案例中出现主要领导接连落马现象,所以对利益要害环节要加强监督,对实权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常敲警钟,并设计好权力约束监督和财务审核机制。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