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犯受贿罪一审获刑十年
来源: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17:15
打印
12月10日上午9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梧州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孔祥鹏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孔祥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被告人孔祥鹏退出的赃款13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孔祥鹏在被告席上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孔祥鹏在担任梧州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在开展拆迁补偿安置、工程项目建设、借贷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蔡聪、吕亦灿、吕德培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相关人员贿赂,共计138万元。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孔祥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孔祥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