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通报11起“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9月9日,宁明县将2015年以来查办的11起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一、北江乡法奎村原党总支部书记受贿案。2011年至2012年,岑世雄在协助县乡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本村危房改造户“辛苦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000元。北江乡纪委给予岑世雄开除党籍处分;县人民法院判决岑世雄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二、北江乡峙书村原党总支部副书记陆作飞受贿案。2012年,陆作飞在协助县乡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伙同本村村干部韦春林、周伟民(均另案处理)收受本村危房改造户“辛苦费”、“好处费”共21000元,除韦春林拿出3000元作为村委会经费外,余款由韦春林、陆作飞、周伟民三人平分,各得6000元。县纪委给予陆作飞开除党籍处分;县人民法院判决陆作飞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三、北江乡峙书村原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周伟民受贿案。2012年,周伟民在协助县乡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伙同本村村干部韦春林、陆作飞(均另行处理)收受本村危房改造户“辛苦费”、“好处费”共21000元,周伟民分得6000元。县纪委给予周伟民开除党籍处分;县人民法院判决周伟民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四、板棍乡林贴村原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韦吴盛受贿案。2012年至2013年,韦吴盛在协助县乡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本村危房改造户索要“好处费”、“辛苦费”共计12700元。县纪委给予韦吴盛开除党籍处分;县人民法院判决韦吴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五、那堪镇那吝村原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培芳受贿案。2009年至2013年,李培芳在协助县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本村危房改造户索要“好处费”、“辛苦费”共16900元。县纪委给予李培芳开除党籍处分;县人民法院判决李培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六、桐棉镇派时村原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黄富宏受贿案。2011年至2013年,黄富宏在协助县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危房改造农户“好处费”共13600元。县纪委给予黄富宏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县人民法院判决黄富宏犯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七、那堪镇垌平村原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黄家强受贿案。2009年至2013年,黄家强在协助县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危房改造农户 “好处费”共7500元。县纪委给予黄家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县人民法院判决黄家强犯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八、板棍乡林帖村原党总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李水保受贿案。2011年至2012年,李水保在为本村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危房改造农户好处费共3500元。县纪委给予李水保党内警告处分。
九、海渊镇中心小学违反财经纪律案。2010年秋季到2011年春季学期,海渊镇中心小学食堂共截留学生伙食费145933.69元,构成了违反财经纪律错误行为。郑玉臣作为时任该校校长,法定代表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县纪委给予郑玉臣党内警告处分。
十、桐棉镇那梨村原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黄伟政收受农村危房改造户“好处费”问题。2011年至2013年黄伟政在协助县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本村11户危房改造户“辛苦费”、“好处费”共计54500元。目前,县纪委已对黄伟政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桐棉镇板岸村原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黄校平收受农村危房改造户“好处费”问题。2011年至2013年,黄校平在协助县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伙同村委黄明周、黄天然、黄勇良收受危房改造户“好处费”共12000元,黄校平分得3000元。黄校平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本村4户农户获得危房改造指标,其收取“好处费”共6000元,两项合计共9000元。目前,桐棉镇纪委已对黄校平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通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这些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出成效,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突出纪律审查,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集中排查一批涉农问题线索,查处一批涉农突出问题,尤其是要严查快处基层党员干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贪污侵占、私分滥发、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等问题。保障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和资金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
编辑:刘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