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严肃查处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近日,来宾市纪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两个责任”确保中秋、国庆期间廉洁自律的通知》,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出通报,对进一步强化“两个责任”,确保中秋、国庆期间廉洁自律提出要求。
通报的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为:
1、来宾市水文水资源局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2年至2013年,来宾市水文水资源局通过违规挂靠分包79个新建雨量站项目建设套取资金347600元用于私设“小金库”,并使用“小金库”资金88145元违规购置公务用车。同时,该局违规挪用财政预算资金83080元。2015年2月16日,来宾市纪委决定,佘锡斌作为该局时任主要领导对上述违纪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佘锡斌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来宾市第二中学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1年2月至2014年7月,来宾市第二中学通过在学生食堂虚列开支及挪用门面租金收入的手段私设“小金库”,共计1538644.64元。并利用“小金库”的资金购买礼品发放给教职工。2015年3月4日,兴宾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决定,给予对此事负领导责任的时任校长彭臣厅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副校长胡安田行政记过处分;兴宾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决定,给予会计员潘炜顺行政警告处分。
3、金秀县三角乡中心校违反廉洁自律问题。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1月31日,金秀县三角乡中心校在上级检查工作、教学交流、学习培训等工作中,多次利用公款到餐馆、娱乐场所进行消费。2015年5月11日,金秀县纪委决定,给予对此事负领导责任的校长苏华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副校长潘兴刚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忻城县红渡镇违反廉洁自律问题。2015年1月15日至17日,忻城县红渡镇党委书记黄红春带领6名镇干部赴钦州市考察。考察中违规使用企业老板私人车辆,并接受企业宴请,由企业支付食宿费2690元。考察结束后,考察组成员黄日能通过虚报招待费违规报销考察期间考察组开支1220元。2015年5月22日,忻城县纪委决定,给予黄红春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黄日能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5、来宾市忻城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办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忻城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办(下称建设办)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573400元;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建设办超标准租用日本产排量为2.7L的陆地巡洋舰霸道越野车给罗方萌调配使用,同时租用2辆五菱面包车,3辆车每月租金为12000元;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建设办违规购买蚕丝被等土特产用于接待赠送,开支共计549050元;2013年8月至9月,建设办以“学习兄弟省市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经验”为名,分两批到内蒙古、山西进行公款旅游,开支共计171380元。2015年5月28日,来宾市纪委决定,给予忻城县政府副调研员黄增茂同志党内警告处分。2015年6月4日,忻城县纪委决定,给予忻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韦建生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忻城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蓝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忻城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罗方萌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清退涉案资金。
6、金秀县桐木镇计生站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公款消费问题。2013年1月11日至16日,金秀县桐木镇计生站主任梁华松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22人到香港澳门公款旅游;2013年1月至12月,金秀县桐木镇计生站以接待本县及外县计生同行为由,先后27次在公务接待用餐后用公款到娱乐场所消费。2015年7月2日,金秀县纪委决定,给予对此事负领导责任的梁华松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责令桐木镇计生站相关人员清退公款旅游的涉案资金。
《通知》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以上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绷紧廉政之弦,尤其是在“中秋”、“国庆”期间自觉做到廉洁自律,清廉过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以及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明“十个严禁”,既要带头模范执行各项规定要求,又要敢抓敢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大“四风”问题的查处曝光、执纪问责力度,向全社会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以正风肃纪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编辑:符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