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纪律,正风肃纪,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9月2日,宁明县纪委将今年以来查处的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通报。
一、县人民医院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7月和8月份,该县人民医院通过广西某旅行社组织医院中层领导和县卫生局、县新农合办部分领导等63人,借外出培训之机分两批到黑龙江哈尔滨市和山东青岛市等地旅游,旅游费用开支公款共288060元。县纪委给予县人民医院院长李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县卫生局局长(现任县党史办主任)高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副局长顾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马丽群、副院长赵丽芬党内警告处分;县监察局给予副院长梁增益行政警告处分。对于公款支付的旅游开支共288060元,由参加人员个人承担,并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二、县原调处办主任(现任县政法委主任科员)苏载业违规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3月12日上午,苏载业同意将县调处办的公车(车牌号为桂FA3716)借给城中司法所干警胡某去海渊镇办理私事。当天22时左右,胡某醉酒驾车返回县城途中,发生车辆驶出路外翻于道路一侧的交通事故。造成胡某当场死亡,同车的海渊镇计生站财务人员黄某受伤,公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县纪委给予苏载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部分由苏载业负责维修并支付一切费用。
三、县水厂违规组织公款旅游及支部书记颜建航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2月份,县水厂通过广西某旅行社组织该厂全体女职工分两批到福建省厦门市等地旅游,共开支公款124156元;2013年以来,县水厂支部书记颜建航在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多次违规公车私用和私车办理私事在单位财务报销过路费、燃油费等共计6676元。县纪委给予县水厂支部书记颜建航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县住建局纪委给予县水厂副厂长黄爱国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副厂长黎升党内警告处分。对于公款支付的旅游开支共124156元,由参加人员个人承担,并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违规公车私用等所报支的公款6676元予以追缴国库。
四、县殡葬管理所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09年至2013年期间,县殡葬管理所共账外收取扫墓费、骨灰寄存费15万元;账外收取火化尸体费,17600元;2013年拉一具尸体去广东新会火葬场收入20000元,以上三项共计187600元私放在单位“小金库”,且全部以加班补助、节假日福利等名义发给本单位职工。县纪委给予县殡葬管理所所长方彦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副所长兼会计邱锦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违规发放的补贴187600元予以追缴国库。
五、海渊镇什八小学校长违规组织公款旅游及违规公款宴请问题。2013年暑期,什八小学陆伟科、阮仕强、黄师养、黄向等四人参加广西南宁某旅行社组织的赴福建五日游,每人费用1900元,其中由学校补助每人900元,学校公款支出共3600元;2013年春节期间的一个晚上,陆伟科与黄向到海渊镇某茶楼请朋友喝茶消费约1000元,过后以餐费开支报销。县教育局给予什八小学校长陆伟科行政记过处分。
六、亭亮乡卫生院违规组织公款旅游及违规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10月3日、10月24日,亭亮乡卫生院通过广西崇左某旅行社组织本院全体职工共44人,分两批到桂林、兴坪、阳朔休闲4日游,公款支付给旅行社共计48400元;2014年5、6月份的某两个周末,亭亮乡卫生院副院长赵璟与本院公卫科科长潘建先、司机黄旭高等职工,用本院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无车牌),两次到安农水库三库坝钓鱼游玩,并通知涂世军一同参与活动。目前,县纪委对亭亮乡卫生院副院长涂世军(主持院全面工作)、副院长赵璟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亭亮乡纪委对亭亮乡卫生院副院长王乙竹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七、峙浪乡卫生院违规公款吃喝问题。农宏宁任峙浪乡卫生院第一副院长(主持全面工作)之初,为庆祝自己任职,于2013年11月4日,召集本院部分领导职工和部分乡政府领导在峙浪乡富哥酒店联谊用餐,公款开支餐费903元;2013年11月27日,峙浪乡卫生院违反公务接待制度,公务接待餐上蛇汤,公款开支餐费1210元。目前,县监察局对峙浪乡卫生院副院长农宏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编辑:符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