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强化案件审理监督 确保不办错案私案
为进一步发挥案件审理的监督作用,确保把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哈尔滨市纪委通过建立评估体系,拓展监督范围,创新审理方式,积极探索构建“大审理”格局,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
建立评估体系,推动审理监督规范化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建立相应的成案标准。对一般性案件的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全过程作出规范。研究制定包括涉刑案件、行政问责案件、责任追究案件审理标准。针对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出现的“四风”问题制定相应成案标准。通过明确和完善成案标准,不断推进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实现质量控制模式化。
拓展监督范围,赋予审理监督新内涵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查办案件“循环监督、闭合管理”体系,拓展审理工作监督的内涵和外延。一是在审理类别上,明确凡是经市纪委作出决定的案件必须进行审理,而不再局限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实现所有案件处理决定经由审理室“一口出”。二是把初核了结件的审核纳入审理监督,同时,进一步规范涉及市管干部、社会反响大、上级交办的初核(查)了结类件的审核工作,有效防止初核了结件出现执纪偏差。三是针对个别市直单位存在的案件审理监督缺位的问题,积极探索通过设立审理机构、确定专门人员和统一审理、协助审理、提级审理等多种形式,不断延伸审理监督的触角,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案件审查工作中实现审理监督的“全覆盖”。
转变审核形式,适应审理监督新要求
在审核内容上,既抓全面审核,又抓关键环节,突出把好四关。一是手续程序关,从手续程序的合规性审查调查环节是否依法办案;二是把好涉案款物关,防止涉案款物的随意处置给执纪办案造成被动;三是把好处理意见关,对调查处理意见全面审核,防止办案人员滥用调查权;四是把好处分(处理)决定关。在工作时机上,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建立审前介入机制,在案件调查阶段适当前移审理介入关口,形成对案件事实、证据状况、定性量纪的基本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调查建议,实现边取证边审核,调查完结的同时审理终结,确保审理监督准确及时高效。在力量整合上,引入“外脑”的参与和帮助。从全市司法机关、部分行政执法机关中抽调专业骨干,建立党政纪案件审理咨询专家库,成为审理量纪的“智囊团”。
成立专门机构,强化审理监督的再监督
成立案件审查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采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对问题线索、调查核实、案件查结、定性处理全过程进行再监督,做到案件集中管理、集中监督,确保不办错案、不办私案。同时,研究制定《审委会议事规则》,对案件应提请审委会讨论而未提请,导致出现错案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落实“两个责任”,发挥审理监督的新作用
将案件检查人员落实“一案双查”和“一问三责”制度情况纳入审理的监督范围。一是移送审理的案件,必须对相关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相关调查处理意见,对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党组织,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领导责任,进行问责。二是在审理案件时未调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或调查后未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移送审理时不予受理。三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案件查办人员说明情况。对无故不进行调查的,将相关情况反馈案管室,必要时建议市纪委组织部视情节追究办案人员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刘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