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县6名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处分

来源:宁明县纪委 作者:韦世辉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2日 08:34 打印

  近日,宁明县卫生系统6名科级领导干部因公款旅游和公款印制挂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013年7月至8月,宁明县人民医院分两批组织本院中层以上领导及县卫生局、县新农合办等单位共63人外出培训,并公款到哈尔滨、青岛等地旅游,开支各项费用288060元。时任宁明县卫生局局长高翔、副局长顾宏同意并参加了公款旅游活动。2013年、2014年间,宁明县人民医院公款印制挂历共计39080元。

  宁明县经研究决定,给予时任宁明县卫生局局长(现任宁明县党史办主任)高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宁明县卫生局副局长(现任宁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顾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宁明县人民医院院长李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宁明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马丽群、赵丽芬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宁明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梁增益(非党员领导干部)行政记过处分。对于公款支付的旅游费用,由参加人员个人承担,并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编辑:刘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