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县纪委通报10起典型案件
日前,在大新县“严问责、强落实”督查问责工作动员会上,大新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张儒聪通报了2015年上半年大新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10起典型案件。
通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践行“三严三实”,主动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落实好监督责任,对违纪违规问题,严查快办,绝不姑息。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始终保持防范和惩治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
10起典型案件是:
雷平镇新益村原村委主任苏少伟、原村委副主任农少扬贪污涉农资金问题。2007年至2009年期间,苏少伟、农少扬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其他村干骗取2008年度和2009年度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人民币46020元进行私分,其中苏少伟分得15980元,农少扬分得14330元。给予苏少伟、农少扬开除党籍处分。
大新县扶贫办原会计黄连清、原出纳潘剑云受贿问题。黄连清1998年7月至2011年10月担任大新县扶贫办会计,潘剑云2004年10月至2012年10月担任大新县扶贫办出纳,期间,经大新县扶贫办班子领导讨论决定巧立“项目测设管理费”名目向包工头违规收取费用22.46万元,用于单位职工私分及单位跑项目开支,黄连清负责通知工头来交钱,潘剑云负责收钱,黄连清、潘剑云各分得2.7万元,给予黄连清、潘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榄圩乡上吉完小原教导主任、出纳员苏爱政私分国有资产问题。2011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苏爱政在担任上吉村完小教导主任和出纳员期间,与在校老师商量后将2011年、2012年上吉村完小的寄宿生生活补助金和2013年学生营养补助金共53162.2元私分给在校老师8人,其中苏爱政分得9162.2元。给予苏爱政开除党籍处分。
雷平镇怀义村原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农家宏贪污涉农资金问题。2011至2012年,农家宏在为雷平镇怀义村农户办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中,利用职务便利向怀义村三户农户收取好处费共1万元。给予农家宏开除党籍处分。
下雷镇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宁浩诚贪污受贿问题。宁浩诚利用职务便利,假骗取病死母猪保险费共计49000元,并从中每头收取100元,共4900元用于个人开支。另外,宁诰诚对外运的生猪进行检疫时不开票收取检疫费共9914元归个人所有。两项涉及违纪金额共14814元。宁浩诚的行为已构成贪污及受贿错误,给予宁浩诚留党察看2年处分。
堪圩乡中心校校长黄洪贪污问题。2008年9月,堪圩乡卫生院在全乡范围内给适龄儿童(包括在校学生)进行甲肝疫苗应急接种工作,堪圩乡中心小学协助发放通知482份,得到补助人民币1928元,2009年,堪圩乡中心小学校长黄洪到乡卫生院签领甲肝疫苗接种协助补助费后,不交给学校而是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其行为构成贪污错误。给予黄洪党内警告处分。
大新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原副局长张向阳、办公室原主任范奇新受贿问题。张向阳在实施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草食畜牧工程建设)中,收受项目农户好处费1000元现金,收受项目包工头好处费5000元。张向阳和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工作的局办公室主任范奇新在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中,向16户猪舍修缮户收取3.58万元,两人各自分得1.79万元并个人支配。张向阳、范奇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对张向阳、范奇新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恩城乡党委原委员、原武装部长农志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问题。2014年7月1日,农志勇酒后驾驶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对农志勇同志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五山乡三合村原村委委员吴仕宏受贿问题。吴仕宏在任五山乡三合村团委书记、村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获得危改补助农户好处费3100元,行为构成了受贿错误。对吴仕宏受贿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桃城镇新城社区党员赵普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问题。2001年至2008年间,赵普行非法转让土地获取买卖土地价款416.6万元,从中获利82.7928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错误,情节严重,被法院判刑。对赵普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编辑:刘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