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一村干两次“伸手”被开除党籍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现年63岁的刘某新,有着40年党龄,从1999年7月起便担任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副支书、副主任一职,直到2014年1月“退休”。刘某新原本应在家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却因“退休”前的两次“伸手”,落得一个被开除党籍并移送检察机关的下场。
2009年,南广高铁建设征用了宾阳县黎塘镇凤鸣村委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作为取土场,并给予一定的青苗补偿款,时任凤鸣村委副支书、副主任刘某新负责配合镇里开展征地等工作。面对这一机会,刘某新动起了歪念。2009年10月,刘某新擅自制作了一张青苗补偿登记表,虚报4户被征土地承包户获取青苗补偿款18887元;2009年12月,刘某新在造假虚报青苗补偿款得手后,又用同一手法和他人制作了一份《征地补偿协议书》,并设法套取土地补偿款20736元作为误工补助,刘某新分到“误工补助费”10000元。
2011年,有群众到黎塘镇铁建办反映刘某新套取土地补偿款作为误工补助一事。刘某新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将分得的“误工补助费”经黎塘镇铁建办退回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但他仍抱侥幸心理,没有退出虚报获取的青苗补偿款。
2015年4月,宾阳县纪检机关接到群众对刘某新两次“伸手”的举报后,立即组成调查组对刘某新展开调查。调查组历经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查清了刘某新套取高铁征地青苗和土地补偿款的违法事实。案发后,刘某新向调查组退出了其非法套取的钱款。
2015年5月14日,宾阳县纪检机关给予刘某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农村职务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近年来,涉及征地补偿领域职务犯罪频发,征地补偿成为一些村干部的“唐僧肉”,剖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一是少数村干部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对违法犯罪没有足够认识和重视,自警、自律意识比较差。二是基层政府对征地补偿款的有效监管不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挥作用有限,监督流于形式,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被村干部垄断,征地补偿款发放权集中在村干部手中,导致村干部易发生贪污补偿款犯罪。三是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土地补偿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并发放。而现实中,个别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中缺乏民主,暗箱操作,一些村干部正是利用手中掌管征地补偿款之便,或直接侵吞,或采取虚报地上附着物等手段将补偿款私分。
要杜绝类似刘某新案件的发生,一要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威慑力,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小案中挖大案,从个案中挖窝案串案,形成办案的规模效应,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方的效果。二要完善机制,强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并在征地补偿过程中予以公开公布,如土地征用公告程序、审批程序、土地转让费、征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都要予以公开公布,通过增加透明度让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环节公开,减少违法操作空间。乡镇政府要对村级事务管理切实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经管、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设立“村账镇管”的制度,给村干部随意开支、随意报销、巧设名目等违法违规行为戴上“紧箍咒”。三要优化农村干部队伍,加强干部选任管理。要把好村干部的选配关口,让文化程度高、政治素质好、年富力强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基层干部之中。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考察,经常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价,对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处理,防范干部犯错乃至触犯法律。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