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来源:贵港市纪委 作者:李锦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9日 12:34 打印

  3月9日,贵港市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基本内涵和具体措施。

  该《实施办法》建立起八大制度,细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兑现指标,避免责任的落空。一是“签字背书”制度。每年3月底前市、县级党委和纪委都要分别与下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二是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于1月份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三是述责述廉制度。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等内容,结合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四是廉政谈话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结合工作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五是约谈制度。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地方和单位,由上级党委和纪委负责同志及时约谈领导干部。六是专项检查制度。针对上级巡视组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七是严格考核评价制度。坚持把“两个责任”的落实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八是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依纪依规实行问责。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市委督查室联合有关部门将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内容,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落到实处。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