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一水库管理局原总工程师受贿获刑

来源:港北区检察院 作者:蔡新根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5日 16:38 打印

  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玉某被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退出的5万元赃款,除2.5万元退还他人外,其余的2.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玉某今年53岁,2006年6月任贵港市达开水库管理局副总工程师, 2011年3月升任总工程师。其在参与贵港市达开水库管理局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为他人在工程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施工方案审查、工程验收和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给予照顾。从2008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分四次收受工程施工老板梁某给予的好处费2.8万元;分二次收受施工作业队代表温某给予的好处费6000元;收受工程施工作业队代表丘某、施工老板黄某、张某和邓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万元。
  2013年4月,玉某得知其单位领导被司法机关审查而害怕自己被查,便于同月9日,退还2.5万元赃款给施工老板梁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玉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玉某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玉某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出赃款等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杨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