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制”

来源:贺州市纪委 作者:邓少华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09:21 打印

  【摘 要】“追究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核心,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追究制落实行如何,直接影响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从实践看,追究制落实好的地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能落到实处,追究制落实不好的地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能流于形式。可见追究制在责任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追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依照规定追究责任”,是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如何建立一个全面、科学的责任制落实的保障机制,是完善严格的责任制的关键所在。事实证明,责任追究制是这个保障机制的重要环节。只有严肃追究责任,才能增强责任主体的压力感、危机感和责任感,从而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运行。
 

  一、追究制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追究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就有。据《史记》记载,春秋时期就有实行法官判错案件的责任追究,“失刑当刑,失死当死”。这种错案追究制一直延续下来,《大清律·刑律》规定执法官受贿而故意曲法判断造成冤假错案,为最严重的犯罪。
  “追究制”作为严格执行纪律的一种措施和保障机制,在我们党内得到广泛运用。党的十八大指出:“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是每个组织的重要责任,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八项规定出台以来,“追究”一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得到较普遍运用。本文所说的“追究制”就是指领导班子集体或领导个人对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得不好,出现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又不能及进解决,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或给集体带来严重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制主要是为了解决责任主体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出了问题怎么办的问题,使各级责任主体感受到对反腐败工作不抓不行,不真抓、抓不出成效不行,抓得不严出现问题也不行。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突破四个“节点”
 

  一是追究制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强制性,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软”变“硬”。有的地方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虽然已试行多年,但在一些单位和部门效果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缺乏强制性。而仅仅注重建立规范廉政行为多,注重追究责任处罚少,只在责任状中罗列几个必须和不准而已,对于处罚只有“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含糊词语,没有责任对象的规定,缺乏刚性和具体的、看得见、可操作的规定。因此,一些领导往往把它看作是“软任务”,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只停留在“挂帅不出征”的状态,因此,责任制难以落实。而把追究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对不履行责任,出了问题坚决“追究”,就会增强责任制的强制性,使责任主体真正感觉到责任制是动真的,不可怠慢,能促使其“两手抓,两手硬”,把它由“硬指标”来布置和完成,从而使责任制得以落实。
  二是追究制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针对性,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来“实”。过去我们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合身,缺乏明确的责任和量化,工作随意性大、弹性也大,一些人甚至不清楚抓党风廉政建设该干些什么,评价一个单位觉廉政建设开展的好坏,也没有科学的标准和尺度,只能凭感觉打印象分,这样使责任制在布置、检查、考核中都难以操作,从而给人一种思想意识领域的问题是“虚”的感觉,因此,淡化领导对党风廉政的责任意识。而把追究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它作为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就会在制定具体责任和办法时,力求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分解为若干项具体工作,明确提出该干什么,怎么干,应承担哪些责任,出了问题对号入座进行处理,这样就使责任制更具针对性,使党风廉政责任制由“虚”变“实”。
  三是追究制可以强化觉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惩戒性,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宽”变“严”。在一些地方,责任状注重直接违纪者处分多,而追究领导责任,连带责任的处罚少,特别是对集体负责、集体决定的事项难以追究责任,有的单位领导持“法不责众”的心理,打着集体决定的招牌,认为只要是集体研究,集体研究讨论决策错误的可以不受追究。多吃一点,多拿多分一点没事,甚至以为集体谋福利,为地方上项目为名,把公款转入小金库、滥发奖金,公款集体送礼等。对这类事件,处罚时往往“下不为例”,泛泛地检讨几句,笼统表示要吸取教训,追究不到个人,这种“集体负责”却处罚不了的责任制被看成是“宽而无限”、“宽大处理”的制度。这样,不但责任制难以落到实处,还使人产生“谁坚持制度规定谁吃亏”的思想。而实行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让承担责任人看了以后有点胆战心惊。这就会增强领导的责任感和压力感,会严肃地对待责任制。从而可以使领导干部不但严格要求自己,而且严格要求子女,严格要求身边工作人员和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同时领导成员之间也会严格要求,互相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宽”变“严”。
 

  三、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的责任范围
 

  追究制是社会管理的一种责任机制,要使追究是以落实,必须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以及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及运行体系。
  道德要明确责任主体。要十分明确由认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问题。即对哪些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失职应该受到追究。凡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在责任的党政组织和淀领导干部和业务部门的领导干部失职或出了问题都要受到追究。业务部门的领导干部,虽然不是主要领导,但他们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可抹掉,效果如何,影响很大,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因此,要明确责任,一旦出了严重问题,同样要予以追究。同时要明确责任范围:一是责任对象的范围,即对哪些组织或个人的党风廉政问题负责。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党政“一把手”要对班子成员和全局负责,副职要对主管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负责。二是责任内容的范围,即对哪些党风廉政事项负责。责任追究的内容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的,是一个动态的,要逐步充实和完善的,根据形势变化提出的新要求。就目前来说,八个方面是比较符合当前及今后的实际的:一是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乱纪造成重大后果要负责,必须严肃彻底追究责任。二是领导干部对所主管的地区、部门的干部发生严重问题和重大案件要负责任,要追究其责任。三是对休地区、本部门由于官僚主义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浪费,影响坏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四是对于用人不当,大多数群众不同意提拔,不该重用的人,领导提拔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五是对于在反腐败斗争中揭露的问题或案件,压案不办,瞒案不报,对违法违纪人员袒护、证人打击报复等等,要追究领导责任。七是对本单位挥霍奢侈,铺张浪费等造成重大浪费、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八是对本单位发生问题,不支持、不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反而袒护、甚至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阻挠办案,对这样的领导要追究责任。
  根据责任主体在责任制中的责任大小及其问题才程度的不同,分别给予不同方式追究。按照党章和责任制的规定,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组织处理及党政纪处分。
  对责任制落实不好,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未达标的取消评优资格,不能参加当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优秀“、”先进“资格的评比。对责任制没有认真落实,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领导没有履行好有关职责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出了问题的要通报批评。对不认真履行领导责任,致使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要引咎辞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制,要给予组织处理,岗位调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四、落实追究制的对策
 

  落实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现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管何种责任都应严格追究,决不搞“下不为例”。
出了问题就应该追究责任。这个责任由谁来追究,如何追究,这就涉及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的问题。这个机制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要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及其职责,即由谁来出面追究。从现实看,目前在责任的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职责不明、职能部门之间没有相互衔接,甚至相互推诿,不愿出面得罪人,这样,往往使责任不了了之,最终导致责任制缺乏应有的约束力。责任方式而言主要分为两大类: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但是追究责任往往涉及许多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法定程序运用。所以追究责任同样要贯彻“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原则。笔者以为,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应该由党委负总责,由纪律、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组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负责任的,在考核结论中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党委责成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这样,可避免“大家可以管,大家都不管”的局面,也就不至于使责任追究落空。另一方面是要建立完善几项制度,规范动作规程,即如何追究。并且每项制度要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共同发挥作用,使责任追究得到及时、准确的实现。
  一是报告制。首先是党委(党组)报告制。就是各级党委(党组)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主管部门报告。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专题报告。这个制度要求,保级党委(党组)每年年初逐级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反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党委和主要领导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这一制度的实施,使上级党委、纪委能够全面了解下级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而且能够及时发现问题,积累经验,改进提高,同时还能使下级党委增强坚持“两手抓”的意识和自觉性、主动性。其次是个人报告制。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底都应按要求,将自身廉洁自律的情况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责任及工作情况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纪委,并建立个人廉政档案,将其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考核制。考核是考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是落实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也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和依据。考核工作要按责任目标,做到细化、量化。深入细致、客观公正。考核结束后,要将考察进行综合汇总,作出实事求是的考核结论,并向党委汇报。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制的考评分计入对各单位、部门全面工作进行综合考核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总分中,而且在其中要有关键的“最终否决权”,即总分再高,如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不及格”,也不评为“先进”,不能受到奖励。为使考核人员负起责任,要把被考核部门的廉政责任目标落实的考核评价例入考核人员的工作业绩档案中,如因考核不负责任或替被考核者掩盖实情,在被考核者及其应负连带领导责任的他人出现较为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同时追究考核人员的责任。
  三是奖惩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好坏进行奖惩。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得好,党性强,作风正,政绩突出的干部,应建议党委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差的要追究责任;构不成违纪,但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已不适应继续担任现职的,建议党委进行调整交流和作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对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落实,考核没有达标的取消评优,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不提拔重用。(  作者为贺州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长 )

 

 

 

 

 

 

编辑:何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