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落实两个责任不能只表态 要动真格敢追究
最近,贵州省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细化责任清单,强化保障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集体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开展对照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好用好干部,着力解决简单以票取人、考察失真失实、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等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着力解决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巩固和扩大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要求成果,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基层作风持续好转;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整合反腐败力量,及时研究解决执纪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督促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自律,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各级党委(党组)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明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行为,对因主管部门工作失职、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决策部署不落实的,严肃问责;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规范管理和处置反映干部问题线索,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坚持不懈纠正群众反映突出的“四风”问题,对治理不力、监管失职的地区、部门严肃问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集中整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意见还明确了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保障措施。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专题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在每年第一季度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报告上一年度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实行党委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推行廉政谈话制度,组织开展任职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谈话;完善检查考核制度,把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等情况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责任行为“签字背书”制度,由党员干部本人、单位主要领导和监管责任人三方面“签字背书”、作出承诺,强化自律意识和监管责任;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逐步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能只是表表态、讲讲话,要动真格、敢追责。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为全省各级党委和纪委落实“两个责任”提供了制度遵循。下一步,贵州省将加强责任追究,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以倒查追究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贵州省纪委)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