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一干部非法收取“好处费”后主动投案退赃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港北区检察院 作者:蔡新根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1日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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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给予的“好处费”3.4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经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犯受贿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经查,被告人冉某杰系贵港市水利局干部,从2003年底开始,安排到贵港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大楼项目建设组协助袁某和作为建设组的成员之一负责该大楼项目管理工作。在负责该项目建设和装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于2004年至2008年分7次非法收受施工方老板李某给予的好处费6100元;于2009年下半年某日非法收受施工方老板陈某、曲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0000元;于2010年下半年某日非法收受施工方老板黄某给予的好处费8000元,在工程监管、工程款核算及拨付方面为施工方谋取利益。
被告人冉某杰接到本单位纪检组长的通知到贵港市检察院配合调查单位局长梁某涉嫌受贿一案期间,主动交待其收受钱财的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某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41万元,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冉某杰在检察机关没有掌握其收受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可以认定是自动投案,其如实自已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冉某杰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