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委党组书记:切实担负主体责任 深入推进民族宗教部门反腐倡廉建设

来源:广西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9日 08:36 打印

■ 自治区民委(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主任 卢献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新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新思想、新要求。自治区民委(含宗教局,下同)党组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抓好班子、带好队伍,为民族宗教工作创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自治区民委党组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的理念,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民族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每年年初,召开全区民委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纪检监察工作,部署新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自治区民委党组书记、主任分别与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和各市民委主要领导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到基层民委,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

  为提高民委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意识,自治区民委党组利用各种平台,开展反腐倡廉大宣传大教育活动,如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进行警示教育、对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对少数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约谈等等。为做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我们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仅2013年,就制定了《自治区民委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民委预算和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自治区民委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民委领导干部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意见》等,使惩防体系更加完善。

  在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有关配套规定出台后,自治区民委领导带头落实、严格执行,坚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配备办公用房等。到目前为止,自治区民委机关、直属各单位没有发现一起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与此同时,自治区民委党组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严格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和标准,按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出现跑官要官、任人唯亲、搞“一言堂”等不正之风。自治区民委党组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究。仅今年就纠正了两起严重违规使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问题。

  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作。自治区民委党组今后要更加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强化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的监控和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干部职工的党性党纪党风教育,提高廉洁从政自觉性。进一步加强民族政策和民族专项资金督查,促进民族政策落实。加强执纪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和网络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各种廉政纪律,坚决纠正“四风”。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决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不管涉及什么人,坚决一查到底,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