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一乡镇人大主席因贪污、滥用职权罪获刑十二年
本网港北讯 8月1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港北区港城镇原人大主席龙某作出二审判决,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经查,2012年2月至4月间,龙某在负责贵港市中心港区猫儿山作业区东山多用途泊位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明知东山村村民甘某没有土地被征收,仍利用职务之便,以甘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帐户等信息,先后制作了五份《贵港市猫儿山作业区东山多用途泊位工程安置方案表》,虚报甘某被征收土地,并办理了土地补偿复核审批手续,套取土地补偿款共计20.39万余元。该土地补偿款转入甘某的银行账户后,使用甘某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分多次取出全部款项并据为已用。
2012年1月至4月间,龙某超越职权,擅自决定通过虚报土地被征收,分四次套取补偿款作为“辛苦费”发给征地工作组成员,致使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损失42.65万余元。
2014年1月20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定港北区检察院指控的龙某贪污、滥用职权罪名的指控成立,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
一审判决后,港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一、被告人龙某虽然供述了其用甘某的名义套取土地补偿款20.39万余元的事实,但辩称套取出来的资金全部用于奖励协助征地工作的村民周某、苏某,不构成贪污罪,且拒不退出赃款,没有认罪、悔罪的从轻、减轻情节,港北区法院以龙某构成自首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量刑畸轻。二、港北区法院未认定被告人龙某在负责东山多用途泊位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中,滥用职权,安排江某虚构甘某某被拆迁房屋一间,套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10.99万余元这一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港北区人民检察院的第一项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龙某的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贵港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法院认定被告人龙某自动投案,并对贪污部分的犯罪事实作过了一次有罪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一、二审庭审期间均称未将冒用甘某的名义套取出来的20.39万余元占为已有,而是全部作为奖励款发给征地骨干周某、苏某,即龙某对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进行了否定,实际上已经是对自己犯贪污罪的全盘否定,此节事实属主要犯罪事实,否认占为已有,应认定为翻供,故龙某不构成自首,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对该案予以改判。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