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城隍镇卫生院院长张某受贿获刑五年
来源:兴业县纪委 作者:莫田珍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7日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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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兴业讯 兴业县城隍镇卫生院院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送的好处费共64000元,被兴业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查明:2009年7月,张某利用其担任城隍镇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该院采购药品过程中与广西圣康新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约定,该卫生院向李某采购药品,李某按照采购药品货款的2%给予张某回扣费。2009年7月至2012年4月,张某收受李某给予的药品回扣费共计人民币64000元。其中,2009年收受李某送的回扣费5900元;2010年收受李某送的回扣费23600元;2011年收受李某送的回扣费28600元;2012年1至4月收受李某送的回扣费5900元。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