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乡案县审”工作的一些思考
为保障和提高乡(镇)纪委案件质量,自治区纪委于2011年3月2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纪委案件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桂纪发[2011]6号),要求在全区实行“乡案县审”制度。三年来,忻城县纪委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乡案县审”工作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一、开展“乡案县审”工作的基本情况
忻城县位于广西中部,来宾市西部,全县下辖八乡四镇,总人口46万人。每个乡镇都要配备有乡镇纪委书记和监察室主任,还有二到三名的纪委委员。从2011年至2013年,乡镇纪委共查办违纪案件33件,有30件实行了“乡案县审”,没发生一起错案或申诉案件,开展“乡案县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开展“乡案县审”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规范程序。为了便于操作,忻城县对“乡案县审”的程序进行了完善。对乡镇纪委移送审理的案件,县纪委审理室要履行以下程序:1、办理接收手续; 2、分管领导签字指定人员审理;3、审理人员按照“二十四字”基本原则进行审理;4、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形成初步的书面审核意见;5、与乡镇纪委经办人面对面反馈交流意见,指导他们如何补充纠正;6、补充纠正后再重新送到县纪委审理室审核把关,形成正式书面审核意见;7、呈分管领导签署意见;8、将审核意见连同案件材料一同转交回乡镇纪委;9、乡镇纪委形成正式的审理报告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严格把关
1、严把“案件材料关”。县纪委审理室人员在接收受理案件时,对“乡案县审”必备的立案手续、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全部证据材料、初审谈话笔录、初审报告、基层处理意见和审理呈批表等十余项案件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如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等问题的,限期纠正或完善;例如:在审核某某乡纪委报送的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樊某某诈骗案过程中,发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人员当即列出补充材料清单,要求补证,并与县纪委纪检监察室询问案情(该案为县纪委交办的案件),最终弄清了案情、补充完善了全部证据材料。
2、严把“手续程序关”。 基层纪委对办案程序不熟悉,存在着违反或简化程序的问题。在乡案县审的审理中,我们对基层纪委在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调查谈话、召开党支部会议讨论以及审理谈话、案件的受理、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上都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同时,我们在指导中对办案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严格的审核监督,对不符合办案程序的,及时纠正,履行程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案件调查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防止和减少因程序不到位造成的执纪偏差,切实维护受审查人的合法权利。例如:有的案件对受审查人是否参加党支部会议等没有体现,形成的“党支部会议决定”没有给受审查人和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押印和盖章,党员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存在程序不合法等方面的问题。要求乡镇纪委经办人要按照《党章》第四章“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的规定履行程序、补充完善手续。
3、严把“定性量纪关”。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全面、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例如:一个镇纪委在办理村民小组长挪用生态公益林资金案时,定性为挪用公款错误,审理室审核后,认为在该屯公益林资金没有分配到个人,而是由村小组集体所有和支配,在财政拨付资金到该小组长的个人存折后,资金的性质已经变为村小组的集体资金,而不再是公款了,所以与该镇纪委经办人反馈应按挪用资金错误进行处理。另外,一直以来,乡镇纪委办理的超生案较多,处分的依据都只是引用了《党纪处分条例》第166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处分档次却是从严重警告到开除党籍都有,对违纪人员的错误情节、认错态度等影响量纪情节的条规没有引用,造成了量纪的“不平衡”,对此,审理室要求乡镇纪委经办人一定要针对违纪人员的情节,正确引用《党纪处分条例》的第21条、第24条等关于从重或从轻处理的条规。
4、严把“文书、归档关”。 县纪委审理室对审理报告、处分决定、处分意见等审理文书进行了规范,按照上级纪委要求并结合本县实际,将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移送审理呈批表、审理受理呈批表、阅卷笔录、审理谈话记录、审理报告、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回执表等电子版样本提供给乡镇纪委参考;证据材料复印件,均要求说明页数、出处、复印时间和盖复印单位公章。谈话笔录有涂改的,要让当事人在涂改处捺指印。案件完结执行到位后将所有案卷材料拿到县纪委统一整理,统一打印目录和卷皮,统一装订,统一管理,提高了案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抓好培训。主要是“以案代训”促提高。通过实行“乡案县审”,由审理室当场对案件进行审理,指出存在的问题,作出详细的讲解,并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进行整体点评。做到“一案一讲解,一案一培训”,让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在“乡案县审”中增长知识,使他们丰富了工作经验,增强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办案能力。另外,结合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在每年初,审理室对上一年度的乡镇纪委自办案件进行质量打分,之后集中乡镇纪委书记进行案件质量交叉检查打分,两个结果相对比,最后由审理室进行点评,指出各乡镇案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乡案县审”取得的成效
(一)提高了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乡案县审”,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学到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整改了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增长了案件审理业务知识,促进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确保了案件的质量。经“乡案县审”初审复核,指出了存在问题,促使办案乡镇对存在问题作了补充完善,使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克服了查审不分的现象。通过“乡案县审”,强化了县纪委对案件审理的审核把关,克服了过去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既查案又审理,查审不分的弊端,真正做到了查审分开,监督到位。
(四))规范了案卷材料的管理。在“乡案县审”中,我们对移送审理的案件各种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要求案件移送审理时必须材料齐全,文书规范,结案后案卷由县纪委统一归档保管,促进了全县案件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四、开展“乡案县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全县乡案县审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乡镇纪委书记职务变动快。按规定,乡镇各级领导班子每五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但基本上都不能做满一届,长的三到四年,短的一两年就换人,造成乡镇纪委书记业务培训跟不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案县审”工作。
(二)乡镇纪委案审人员兼职多。乡镇纪委书记除了负责纪检工作外,还分管很多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 “心有余而力不足”。2012年新设的乡镇监察室主任以及纪委委员大多数也是由其他人员兼任,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对开展案件审理工作普遍感到力不从心,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
(三)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乡镇纪委审理人员新同志多,且绝大部分为兼职。加之平时学习抓得不紧, 缺少审案专业知识,有的对最常用、最基本的法律法规都不熟悉,对有关案件的审理程序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掌握,没有把按照程序办案作为审理工作的必修课,认为案件中存在的一些“小毛病”影响不了整个案件结果,存在取证不完全到位、手续不够完备等问题。
(四)增加了县纪委审理室的工作量。“乡案县审”给县纪委审理室增加了不少的工作量。例如:忻城县每年平均结案26件左右,2013年达到了36件,其中,本级自办11件,乡镇案14件,一年中用于审核乡镇报送案件的时间,基本上与审理本级自办案件的时间一样。
五、对开展“乡案县审”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对县、乡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业务培训工作是解决业务指导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案件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各种培训来提高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培训工作可采取上岗培训或跟班培训。
(二)编印适用性的教材书籍。由上级业务部门编印实用性的教材书籍,做到每位纪检干部人手一册,主要是办理案件工作的一般程序、党政纪条规,典型案例分析、公文制作、与被处分人谈话、案件归档、行政处分解除等全部案件内容。
(三)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机会较少,容易封闭自守,形成“坐井观天”的思维方式。适时分期分批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到发达地区,到纪检监察工作搞得较好的地方考察学习,学习人家好的做法、学习别人的成功经验,开阔视野,推动工作。
(四)自己学。纪检监察干部要挤出时间来学习,不能停留在忙于具体事务中,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要通过网上学,书本学,实践中学等各种学习渠道,把学到的东西,转化为自己的能力。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从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自己的工作,才能珍惜工作、认真工作。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