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
桂政发[2013]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
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
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顺利推进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未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和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以及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节能减排工作职责的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实施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过错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减排工作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市人民政府、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对节能减排工作责任人的行政过错,由自治区监察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过错问责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施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问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和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的地方,责令该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的市,给予通报批评;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任务,影响全区完成节能减排五年计划终期目标的市,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七条 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本系统、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滞后,影响全区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成员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凡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问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对各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节能减排考评工作中的瞒报谎报、伪造数据等造假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问责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条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市人民政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问责;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国家和自治区通报批评的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因节能减排工作不力被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或者调离工作岗位的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被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二条 作出过错问责决定前,应充分听取被问责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意见;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实施问责的决定。
第十三条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