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两规定一办法”反对“四风”

来源:自治区纪委 作者:胡忠恒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09:29 打印

  本网讯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近日,自治区党委针对党员干部队伍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了《自治区党委常委反对“四风”十项规定》、《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反对“四风”若干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自治区党委常委反对“四风”十项规定》主要立足自治区党委常委班子自身建设实际,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超标超编配备公务用车、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超标准接待、擅自变更出访行程、收受礼金、违规提拔秘书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热点问题作出具体纪律要求。 
 
 
  《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反对“四风”若干规定》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针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领导干部不遵守政治纪律、公务接待规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廉洁从政规定、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以及违反求真务实要求等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领导干部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主要针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精简会议活动规定、精简文件简报规定、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改进新闻报道规定、领导干部福利待遇规定、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公务接待规定、廉洁从政规定、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十二种情形进行问责。明确规定受到问责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自治区党委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制定出台“两规定一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开展学习讨论,逐条逐句领会,准确把握要求,切实增强反对“四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坚持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认真对照“两规定一办法”的要求,深入查摆自身在“四风”、“六病”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整改,把“两规定一办法”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标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围绕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两规定一办法”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贯彻执行“两规定一办法”的督促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教育管理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把贯彻落实“两规定一办法”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