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中一审被判死缓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8日 09:02 打印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杨汉中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一案,30日16时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汉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200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汉中利用担任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市长、满洲里市委书记、兴安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请托人在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发包、经济项目合作、人事提拔、刑事案件办理等多个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弟弟、情妇、司机等人先后49次非法收受和索取1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37余万元、美元35万元、澳元4万元,其中索贿共计人民币1320余万元、美元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汉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杨汉中在处置兴安盟盟委行署原办公场所土地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原本由开发商承担的拆迁安置费用变更为政府承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4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被告人杨汉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所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汉中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杨汉中当庭表示不上诉。(新华网呼和浩特9月30日电 任会斌 白冰)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