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监察官法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责任法”的定位,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让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深刻地认识到,“监察官”不仅是一个称谓,更代表着一份责任和担当。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响应法治国家建设的号召,手持法律正义之剑,肩负监察官法赋予的职责,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做新时代有所作为的纪检监察干部。
增强斗争意识发扬斗争精神,不做“畏怯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中国共产党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要求,更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充分履职尽责的前提。监察官法体现了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充分认识这场伟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拿出敢于担当职责、困难、风险的勇气,勇挑重担、奋勇争先,忠诚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忠诚卫士,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人和事作坚决斗争,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深入。
敢于斗争做党纪国法的守护者,不做“老好人”。孔子在《论语·阳货》中说:“乡愿德之贼也”,指出不分是非的“老好人”,是道德败坏的小人。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中也发生过个别干部选择性执纪监督的问题,也有少数纪检干部对违纪违法现象充耳不闻。监察官法明确规定,监察官肩负着“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等职责。要担起法律赋予的使命和责任,倘若没有敢于碰硬、一查到底的精神,就难以胜任。因此,必须摒弃“老好人”思想,不怕得罪人;敢于紧盯问题不放,不怕被打击报复;敢于主持公道,不被歪风邪气裹挟。敢于斗争就要分清楚“一团和气”与“团结一致”的差别,坚决不做和事佬,坚决保护敢担当敢作为无私心的好干部,用敢于斗争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在斗争中全力推进党和人民的各项事业。
掌握斗争艺术提升斗争本领,不做“蛮干者”。“巧干能捕雄狮,蛮干难捉蟋蟀”。腐败与反腐败是长期斗争的过程,较量的是意志、勇气,考验的是智慧、本领,既要敢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注重策略方法,讲求斗争艺术,坚持实干加巧干的原则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要主动投身到困难最大、矛盾最多的工作中去,练就一身过硬本领,强弱项、补短板;要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合理选择斗争方式、把握斗争火候,阐明立场、彰显态度,据理力争、激浊扬清,以充沛顽强的斗争精神,与各种不良风气作斗争,与各种错误思潮作斗争,不负党和人民重托。
做知行合一的执纪执法者,不做“灯下黑”。监察官法明确,监察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执法者作为打铁的人首先应该是铁打的人。从知纪知法,到遵纪守法,再到执纪执法,能否把这三道关口打通,能否做到知行合一,考验的不仅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素质、忠诚担当,还考验着定力与耐力。面对各种诱惑,要加强党性修养,知荣明耻,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切实顶得住各种诱惑。要结合当前党史学习教育,认真对照党史、理想信念、党纪国法、民心民声、先辈先进“五面镜子”,自我检视,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以宽广的胸怀发扬民主,以负责的态度监督执纪执法,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纪检监察干部既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参与者、组织者、推动者,也是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责的实践者、担当者、责任者,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保持斗争精神、坚定斗争意志、提高斗争本领,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河池市纪委监委 )
编辑:杨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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