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为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释放出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
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广大党员干部听民声、察民情、问民事的重要途径,更是我们党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但在日常工作中,失实检举控告甚至诬告陷害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通过组织做思想政治工作,以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对失实检举控告予以澄清,旗帜鲜明为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彰显组织担当带动干部担当、组织作为促进干部作为,督促广大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当然,澄清失实检举控告,也是对恶意举报者的“当头一棒”,让那些别有用心、搞诬告陷害者们警醒:无中生有使不得、歪门邪道走不得、造谣诽谤做不得。
认真对待每一个检举控告的问题,把严管与厚爱、激励与约束贯穿于检举控告核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始终遵循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审慎稳妥地开展核查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对真实存在问题的检举控告,不回避、不姑息,严格监督执纪执法;反之,对于失实检举控告并符合澄清情形的,要在做好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启动澄清程序并采取适当方式为被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予以澄清,切实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使之放下思想包袱、打消工作顾虑、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将澄清工作纳入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吃透精神实质,把准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信、真懂、真用。既保证人民群众检举控告的监督权利,也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利益,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南宁市江南区纪委监委 黄杰 )
编辑: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