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那坡县通报曝光一起边境农村党员因走私、行贿犯罪被开除党籍案件,引起强烈反响。
经查,那坡县平孟镇平孟街原中共党员陈某某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行贿罪,被判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2019年7月被开除党籍。
党章第二条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犯法与非党同罪。 作为党员,陈某某应模范遵纪守法,也应知道走私、行贿是违法犯罪。然而,知法犯法,以身试法,故意犯罪,是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的。
陈某某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在边境走私、行贿,危害国家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此,陈某某被开除党籍有纪可依,有章可循。
带头发家致富是对每一个农村党员的基本要求,符合党的方针政策,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一个农村党员应该且必须去做的,陈某某发家闯富路的出发点没有错。靠山吃山,靠边吃边,这也是常用的发家之道。陈某某家住边境,从事边贸生意,在家门口挣钱,理也不错。但从事边贸生意,涉及诸多法纪,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民法、刑法、党纪党规等等。因此,边贸发家必须合法经营,一旦触犯党纪国法,势必被法网所捕,受党纪所惩。
陈某某致富心切,急于求成,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瞒天过海,铤而走险走钢丝,贪图走“致富捷径”,走歪门邪道,结果偷鸡不着蚀把米,受到应有制裁。陈某某的行为不仅与党章规定的“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等党员义务要求相去甚远,而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其实,有些党员并非不知党纪国法的规定,而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可以蒙混过关。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事情是不可能侥幸逃过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谁都想致富,但不义之财不能取。广西边境线长,边境贸易繁荣。在边境线上的党员在利用边贸平台致富时,要时时自警自醒,铭记自己党员身份,守住入党初心,使自己的贸易行为始终在纪法的轨道上运作。
严管即厚爱。边境农村党组织应按党章的规定对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教育,使边境农村党员知法知纪、守法守纪,合理合法借助边境优势兴边富民。对违纪违法典型问题进行通报曝光也是一种教育管理的手段,不是为了让违纪违法的党员“亮丑”,而是提醒所有的党员以此为鉴,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党员之间也要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共同遵守。(那坡县纪委监委 马园舒 陈苗)
编辑:庞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