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桂林市纪委通报了资源县梅溪镇梅溪村党支部书记马艳红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典型案件。
经查,2011年至2014年资源县梅溪镇梅溪村“两委”班子研究同意,开发村委会综合楼项目共结余12.8万元不纳入村财务核算,由村党支部书记马艳红进行保管;凡是从外村迁入本村落户的,一律按1000元/户标准(2013年按2000元/户标准)收取管理费共1.9万元,不纳入村财务账,由村出纳现金管理;2011年至2014年村委会办公楼一楼门面租金3.6万元,不纳入村财务账,由村出纳现金管理。马艳红任梅溪镇梅溪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梅溪村“两委”班子存在乱收费行为,构成失职渎职错误,马艳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梅溪村“两委”班子未把集体收入纳入村财务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错误,马艳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2015年10月,马艳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列入纪律审查的重点,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做到时刻提醒、时刻警醒,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纪律这条红线,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由违纪演变成犯罪。
编辑:谭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