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技巧拧紧查办基层医疗机构违法违纪案件的螺丝

来源 | 南宁市妇幼保健院2015年11月03日 10:35

  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力度,既是当前反腐败形势的要求,也是推进中央、中央纪委明确提出的“三转”要求。要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就必须从基层抓起。而当前,基层纪委尤其是医疗机构纪检监察组织体系薄弱,底子差、功能少、人才缺、硬件配备不足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查办案件工作的开展。加强查办基层医疗机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制度创新,多渠道挖掘查办案件线索,提高案件线索初核率、成案率,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办案流程,突出重点问题,提升办案效率显得尤为重要。

  

  技巧一:挖掘查办案件线索多渠道。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如何进行初查,是否立案,与案件线索有着密切的关系。掌握基层医疗机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拓宽思路,多渠道挖掘。一是从卫生信访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卫生信访举报是卫生计生系统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医院要通过公开医患沟通投诉电话、设置公众投诉信箱、集中受理群众来访、开通网上举报渠道等,进一步整合信访资源,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对卫生信访举报线索的管理。同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投诉电话、来信来访、公众投诉信箱等渠道进行实名举报。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初查,发现违法事实要立案侦查。二是从审计结果中发现案件线索。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和抓住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违规案件是审计人员的工作责职。认真开展审计可发现被审计对象比较隐蔽的问题并准确把握问题实质。三是从督查中发现案件线索。深入各科室、部门了解情况,充分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发现存在的问题。对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核查,严肃处理。四是从查办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高度重视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线索,并进行深挖细查,严查“案中案”。

  

  技巧二:查办案件程序要规范。因基层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体系不同于上级纪委,没有内设机构和常委会,也不是派驻机构,现行的程序性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基层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加上基层医疗机构纪检监察干部配备不足,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查办案件数量少,形式单一,而且相关硬件设施相对不足,所以基层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时,在程序适用上无所适从,各自为政,甚至查审不分。针对此现象,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程序非常有必要。从线索受理开始,不符合初核条件的,另行处理;符合初核条件的,填写初核呈批表报单位纪委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初步核实。初核终结后,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单位纪委负责人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单位党委审批。党委同意立案的,制作立案决定书印发相关科室和个人,随后成立调查组,召开会议,制定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形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同时,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讨论处分意见。调查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报单位党委审批。审批同意后7日内移送审理,审理结束后拟定审理报告报单位党委审批。根据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讨论的处分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单位纪委提出相应的处分意见,报单位党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单位纪委下达处分决定并宣布执行,最后将材料立卷归档。每一个环节的工作紧紧相扣,流程清晰,程序规范。

  

  技巧三:认定违纪事实讲证据。一要注意依纪依法收集证据。收集的物证、书证尽量是收集原物或原件。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这些方法收集的材料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要注意证据的鉴别和使用。注意收集好物证的照片、录像,票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等,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进行全面审查。另外,认定违纪事实,要重证据,轻口供。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只有被调查人交代,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

编辑:符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