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金牙乡坡茶村副主任林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上级下发给本村沼气池“一池三改”建设补助款。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林某协助凤山县林业局开展沼气池“一池三改”建设工作。2009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18日期间,凤山县林业局先后将50305.6元沼气池“一池三改”补助款打入林某的账户,由林某按规定发放该村农户。林某获款后,将25621.5元补助款截留挪为己用。2013年4月初,该村部分群众到县林业局查询后得知自己已获得沼气池“三改”补助但并未领到钱,即找到林某质问。林某才于2013年5月至6月间,陆续将挪用农户的补助款退还给群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协助政府从事沼气池建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5621.5元归已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村民委副主任,利用协助政府实施“一池三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职务便利,将国家补助农户的“一池三改”补助款25621.5元挪归自已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