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试行“拟提拔科级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成效显著

来源 | 永福县纪委2014年02月24日 15:50

  本网永福讯 2012年以来,永福县创新干部监督机制,前移监督关口,广延监督触角,对拟提拔科级干部实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防止“带病提拔”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全面考察,科学设置报告内容。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多次召开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等部门研讨会和县委常委会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永福县拟提拔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报告内容,共设置个人基本情况、个人财产及收入,家庭成员就业、投资及有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15个干部群众最关心、最想知晓的内容,全面、详细、客观、公正地反映拟提拔对象的有关情况,进一步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规范流程,明确个人报告程序。对拟提拔科级干部进行考察时,要求考察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如实填写《永福县拟提拔科级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并由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纪委备案。干部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县房管、民政局、公检法等部门了解情况,并将谈话了解的情况在报告表中注明,进一步核实考察对象是否如实填写。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愿申报的考察对象,取消其考察资格。

  结果运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在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和县委常委会研究讨论人事安排时,将拟提拔对象的《报告表》和《考察材料》一并通报,为县委人事安排提供重要参考。在对拟提拔干部进行任职公示时,将《报告表》的内容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充分落实干部群众的监督权。公示期间,如有对拟提拔对象《报告表》内容填写不实的举报,经核实影响任职的,取消其任职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该制度实行以来,先后对全县137名拟提拔科级干部进行了个人财产等有关事项进行公示,对促进干部廉洁履职,提高群众满意度起到了较好作用。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