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均判处蓝某勤、蓝某周、蓝某理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据了解, 2009年起,都安县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期间,于2012年实施农村茅草树皮房改造建设工作。原任该县菁盛乡登立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蓝某勤、副主任蓝某周、蓝某理在协助乡政府实施房屋改造建设工作过程中,向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农户收取费用从中捞取好处。在农户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后,3人分别以手续费、材料费等名义收取30户农户共计人民币30800元。案发后,蓝某勤、蓝某周、蓝某理全部退出赃款。
蓝某勤、蓝某周、蓝某理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3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已向检察机关交代其犯罪事实、退缴赃款,并当庭认罪,是自首,司法机关依法从轻处罚。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