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巡视机构内部监督考核办法

来源 | 中国纪检监察网2013年10月18日 14:56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委巡视机构干部监督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央巡视组干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机关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出台巡视机构内部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该办法规定,监督考核工作在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巡视机构干部应按照中央巡视办《关于在巡视中严格遵守有关纪律的通知》和《山西省委巡视机构工作人员守则》的规定,接受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组织监督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通过意见反馈、函询和走访、回访等制度,向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干部群众了解巡视机构干部表现情况。日常监督由省委巡视办负责,社会监督通过社会舆论、群众反映等方式,了解巡视干部表现情况。对巡视机构干部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由巡视办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巡视机构干部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关系,分别由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组织考核。巡视机构内部工作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内部工作平时考核由巡视组和巡视办分别负责,重点考核巡视组、巡视办干部履职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对其工作业绩、工作效率等方面作出评价。内部工作年度考核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内容及程序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巡视组、巡视办工作年度考核由巡视办组织,在民主测评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进行,巡视办提出考核初步建议,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对巡视组、巡视办工作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巡视机构干部提拔、交流、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山西省纪委)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