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要擦亮“依法履职”的名片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学习《条例》,掌握其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坚决做到学以致用、指导实践,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守住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擦亮“依法履职”的名片。
深学细悟,强化法治思维观念,当好学习宣传《条例》的排头兵。《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因此,《条例》作为监察机关准确定性量法的标尺,是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生命力、公信力所在,学好、学懂、学透条例,是用好条例的前提。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全面系统学、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带着问题学、不断跟进学,做到熟记于脑、牢记于心。要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专家”。同时,要当好《条例》的“宣传者”“传播者”,积极向身边公职人员和群众广泛宣传讲解《条例》,推动广大公职人员深刻把握和领悟《条例》的政治意义和政治要求,不断夯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
紧扣责任,强化依法履职思维,当好执行维护《条例》的先锋队。《条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有利于教育警示公职人员敬畏纪法、尊崇纪法,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权威也在于执行。《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挑战,严格监督执纪执法考验着每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的忠诚和担当,必须落实好、执行好。纪检监察干部要紧扣责任弦,拧紧压力阀,用好《条例》这个利器,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纪国法,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让制度“长牙”、《条例》“生威”,使《条例》真正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同时,要强化依法履职意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办案,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坚持加大办案力度与依规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相统一,力求达到法纪、政治和社会效果的一致性。
从严要求,强化自律接受他律,当好严格遵守《条例》的领头人。渡人者需先自渡。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者的监督者”,我们对自己的要求必须更高更严。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主动服从纪法的刚性约束,经常性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做到心存戒惧,勤查省,常自励。《条例》为公职人员划出了不可逾越的101种行为底线,纪检监察干部更要时刻恪守纪法底线,慎勿触碰“雷区”和“红线”。同时,要主动接受“他律”,对领导和同事指出的“小事小节”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纠正偏差,习惯在相互提醒和监督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始终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要正确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做到秉公执法、规范用权,当好遵守《条例》的领头人。(作者系河池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编辑:何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