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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粮食局原正副局长因贪污受贿被“双开”

2008-11-14 11:46:05 作者:秦溪  来源:兴业县纪委  浏览次数:138  

  本网兴业讯 近日,兴业县纪委根据群众举报,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之后,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给予兴业县粮食局原局长覃承强,原副局长卢相福“双开”处分。
 
  覃承强,男,兴业县粮食局原局长。经查,2003年至2007年,覃承强在担任县农业局及粮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437万元,收受贿赂6.051万元,同时指使下属将粮食局2005年至2006年底的帐外收支会计帐目凭证销毁,涉及金额80多万元。此外,覃承强还在2005年至2006年收购粮食过程中,滥用职权以虚开粮食订购单的方法,套取自治区粮食供应直补资金,擅自高价外购稻谷造成亏损53.96109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兴业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决覃承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罚金30000元。经2008年8月19日中共兴业县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县纪委给予覃承强开除党籍处分。经2008年11月7日兴业县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县监察局给予覃承强行政开除处分。

  卢相福,男,兴业县粮食局原副局长。经查,2005年,卢相福在担任兴业县粮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销售费用为名,套取包干销售自治区储备粮的利润245000元,将其中的49000元进行私分;在该县粮食储备管理公司向玉林市珍平米厂采购救灾大米过程中,要求该米厂的庞祖平开票时,将每斤大米提高0.02元,从中套取公款13480元进行私分。以上两项,卢相福共分得24370元。2006年,在该县粮食储备管理公司为该县民政局购买救灾大米过程中,卢相福非法收受该县石南镇穗禾米业中心老板黄飞回扣费3510元。兴业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卢相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经2008年8月19日中共兴业县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县纪委给予卢相福开除党籍处分。经2008年11月7日兴业县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县监察局给予卢相福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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