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钦州讯 近日,钦州市纪委监察局在浦北县举行钦州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现场会,借鉴法庭审理的辩护模式,首次引入助辩人为案件当事人辩护,公开审理违纪案件。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县区纪委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观摩现场会。

案件审理助辩会现场
该案当事人(以下称被调查人)涉案问题是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导致发生乱收费行为;助辩人由被调查人聘请,其身份是中共党员、初级中学教师、法律援助工作者,曾有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辩护经历。案件的审理由浦北县纪委负责,主审人和协审人均为浦北县纪委的干部。
主审人宣布审理开始后,首先请被调查人和助辩人介绍个人的基本情况,并分别询问被调查人和助辩人是否在规定时间接到委托助辩告知书和助辩通知;随后请协审人宣读违纪党员干部在接受调查和审理期间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助辩人应遵守的纪律,其中助辩纪律有诸如要求助辩人不得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不得利用提供助辩服务的便利谋取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的财物,不得向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等六项禁止性规定;然后介绍本案的审理人员和调查人员,并询问被调查人是否要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以及立案决定书是否已经向其宣布,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是否给其看过及在什么时候看过。
类似法庭审理前的程序性环节之后,案件审理进入实质性阶段。在主审人的主持下,首先由调查组陈述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事实和定性处理意见,出示证据材料。然后由被调查人和助辩人对此提出意见和提交新的证据。被调查人表示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对调查组认定的以上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没有意见,但对调查组对其所犯错误的定性等问题有不同的看法,由助辩人为其助辩。对助辩人提出的意见,属于证据性的,由调查组在每个问题提出后当场作答复;属于纪律条规和政策性的,则由审理人员作解释。助辩最后的一个程序是由被调查人、助辩人作陈述。最后,主审人作审理综述,并依据党纪政纪条规提出审理的处理意见,报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处理决定将另定时间宣布。审理活动在被调查人和助辩人对审理笔录进行签字确认后结束。
被调查人表示,通过审理助辩,使其本人能较好地认识所犯的错误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助辩人对其辩护意见能在审理中得到充分表达表示满意,认为推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突破了以往党纪政纪案件背对背审理的单一模式,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违纪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更加公平公正处理,这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大进步。
浦北县纪委书记林启森认为,推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是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现,贯彻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人为本的要求,不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违纪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更加公平公正处理,促进党内和谐。同时,还有利于加强党员干部和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锻炼和提高案件调查和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升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能力。
钦州市纪委监察局在审理结束后召开会议,部署各县区开展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工作。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金培民表示,要把开展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助辩工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明年上半年在全市各级纪委全面展开该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