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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七条禁令”严明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纪律

2008-11-12 09:40:22 作者:唐运武  来源:河池市大化县纪委  浏览次数:20  

                                大化“七条禁令”严明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纪律

        为表达对大化瑶族自治县各族干部群众的关心,支持大化各项的工作的开展,今年10月份该县成立二十周年纪念活动期间,上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向该县一些单位和部门捐赠了一批款物,下达了一批项目建设指标。为确保捐赠款物专款、物专用,全面完成县庆期间上级有关部门所下达的项目建设工作,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发生,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纪委以文件形式,下发“七条禁令”,明确了县庆各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工作纪律:
        一是强调凡县庆期间或县庆前后收到外界捐赠资金(物资)、下达项目建设指标的,须于将受捐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和上级下达项目建设指标情况书面报告县纪委,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通报,广泛接受监督。
        二是要求接收捐款的单位须向捐款方出具财政有关专用收据,统一入单位帐,不得以白条等其它形式违规收受捐款;接收捐赠物资的须按照捐赠单位的要求或有关规定出具收条或证明。
        三是强调要尊重捐赠方意愿,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各项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四是强调各有关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时、廉洁、高效完成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工作;严禁擅自变更项目用途或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
        五是强调严禁将受捐款物变相用于干部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六是各单位受捐款物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要以一定方式报告捐赠方。
       七是要求厉行节约,凡捐赠物品符合本单位预算购买添置的,财政不再安排资金购买。
      “七条禁令”要求各接收捐款捐物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根据以上纪律妥善管理、使用受捐款(物),认真抓好项目建设工作。同时强调凡有违纪违规现象发生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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