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灵川讯 灵川县潭下镇庄屋村委东宅村的会计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保管的土地补偿费157000元进行赌博和营利活动。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秦某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秦某现年38岁,是灵川县潭下镇庄屋村委东宅村的会计,协助政府管理、发放部分土地征用补偿费。自2007年9月4日至同年12月21日,秦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从其保管的土地补偿费中挪用人民币157000元进行赌博和营利活动,一直未退还。2008年1月17日,秦某自知罪责难逃,便到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秦某挪用政府发放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秦某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