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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监督

2008-09-16 10:37:53  作者:胡忠恒  来源:玉林市纪委  浏览次数:95  

    本网玉林讯  为有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玉林市出台《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加强对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活动实施监督:一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二是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委托行政执法是否合法;三是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四是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五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六是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办法》明确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按照本机关的监督权限,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监督:一是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二是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和行政执法检查;三是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评议考核;四是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有关文件资料;五是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备案审查;六是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七是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八是调查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举报的案件;九是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十是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处理;十一是承担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作出的下列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报玉林市人民政府备案:一是对国有农、林场与个人之间或者与其他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对历史上发生过群众械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一百万元以上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是减免税决定。市政府所属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或没收财物五万元以上,标的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时,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办法》规定,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主要是进行阶段性、专项性和经常性的检查。检查的重点:行政执法职能履行情况;行政执法的实际效果及存在问题;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审查帐目票据凭证、走访行政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办法》规定,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二百元以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徇私舞弊袒护相对人的;故意刁难相对人的;故意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裁决的;超越行政管理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对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擅自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影响生产、经营或者生活的;故意违反行政执法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五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有其他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的。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机关违规违纪的,给予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黄一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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