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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反商业贿赂刑事司法协作机制构想

2007-09-28 10:00:42  作者:郭立  来源:新华社  浏览次数:98  

      面对严峻的商业贿赂犯罪态势,我国也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并且加强了与东盟的司法合作,但目前协作的层级不高、力度不够。近日有关法律专家在第三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上呼吁,为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给中国及东盟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中国-东盟应当立足本土实际,同时大胆借鉴吸收世界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反商业贿赂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多种渠道,尽快建立起符合双方利益的不同层级、形式多样的反商业贿赂协作机制。

      商业贿赂正日益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为阻止商业贿赂的扩展蔓延,世界各国或严密国内法网,或彼此通力合作,采取各种措施,借助各种途径积极应对。国与国之间、区域化国际组织内部开展的反商业贿赂刑事司法协作越来越频繁,成效越来越显著。中国与东盟作为亚洲重要的国家和区域性国际组织,也有必要建立和加强成员国间的反商业贿赂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协同打击,以实现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有效控制。

      ——反商业贿赂的跨国刑事司法协作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

      世界各国虽然都在积极加强对商业贿赂的国内立法及治理工作,但由于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性越来越大,跨国特征越来越凸显,仅仅依靠各个国家的单打独斗无法全面而有效地遏制商业贿赂犯罪。因此,面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犯罪形势,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势在必行。联合国、欧盟、经合组织、美洲国家组织等全球性及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已走在反商业贿赂的前列。中国与东盟,作为亚洲的重要国家和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无疑也应当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为中国-东盟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中国与东盟十国地缘关系近,方便的时空距离利于及时高效地开展合作打击犯罪。此外,中国与东盟各国能够平等相处,彼此尊重,易于沟通交流。更为重要的是,历史上,中国是中华法系的发源地,东盟的多数国家也曾受中华法系的影响,双方的法律文化相近或互补,能够承认并接受彼此的司法制度,在技术层面容易实现刑事司法协作。良好的合作基础使得中国-东盟建立反商业贿赂协作机制具备较强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中国与东盟各国已进行广泛的双边或多边交流,具备合作的现实性。中国本着“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外交方针和“睦邻、安邻、富邻”的外交政策,于1997年与东盟确定了建立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并发表了《联合声明》。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2003年,中国率先加入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与东盟率先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双方签署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2004年进一步签署了落实这一战略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中国与东盟间政治、经济合作良性互动,一年发展一大步。法律合作方面,为应对日益猖獗的有组织跨国犯罪,中国与东盟还于2002年11月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此外,中国与东盟的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菲律宾以及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已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同时,中国检察机关积极创建区域检察合作机制,于2004年在中国昆明召开了首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签署了《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联合声明》,通过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积极构建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执法网络。为了便于与中国相邻各国开展直接高效的司法合作,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在与东盟的越南、老挝、缅甸等国相邻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驻该省国际司法合作办公室,授权其直接与邻国的对应机关开展便捷、高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各种跨国犯罪活动。

      中国与东盟各国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是积极而富有成效的。如中国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受贿4000万元逃匿案,就是通过中国与新加坡的密切协作将犯罪嫌疑人成功引渡并绳之以法的,这是新近发生的中国与东盟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协作共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都表明,中国与东盟建立反商业贿赂的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已具备良好的现实条件。

      ——中国-东盟反商业贿赂司法协作机制构想

      为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给中国及东盟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中国-东盟应当立足本土实际,同时大胆借鉴吸收世界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反商业贿赂方面的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多种渠道友好协商,尽快建立起符合双方利益的不同层级、形式多样的反商业贿赂协作机制。中国-东盟反商业贿赂司法协作机制可从以下具体步骤着手。

      一、搭建协作法律框架

      反商业贿赂的刑事司法协作机制,首先需要以国际法和国内法有机结合而搭建起来的法律框架作支撑,这样协作机制的启动才有依据,执行才有保障。“亚洲地区刑事司法合作的范围和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小,而且缺乏法典化的约束”,因此,搭建法律框架是首要的和必需的。反商业贿赂协作法律框架主要应由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部分组成,包括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定性和设定责任机制的实体法律规范,以及协作追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程序法律规范。

      中国与东盟应加强反商业贿赂协作双边条约的建设。尤其在多边意旨难以统一的情况下,可参照联合国制定的《刑事案件互助示范条约》《引渡示范条约》以及《刑事案件转移诉讼示范条约》等样板条约来缔结类似的双边条约。此外,针对中国与东盟各国双边刑事合作较多而多边合作不足的问题,应强化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加强合作。订立多边公约的好处在于缔约国间的磋商效率高、公信度高,更有利于合作执行。

      进一步规范完善中国与东盟各国反商业贿赂的国内法渊源。具体来讲,中国与东盟各国国内法都应当对商业贿赂的范围、犯罪构成、责任追究、如何实现与国际条约的衔接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建议在国内刑法中确立普遍管辖原则,便于对跨国刑事犯罪进行追诉。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各国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国内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制应尽可能地协调一致,尽量避免因“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而影响引渡方面的刑事合作。

    二、建立多层面、多形式的协作机制

      反商业贿赂协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须依赖于统一的刑事司法协作机制的建立,除非合作各方专门就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进行特别约定。不论构建何种法律框架,作为具体协作机制主要内容的联络主体、协作途径等是同一的或相似的。中国-东盟也许在当前尚无法构筑类似欧盟几乎超越国家主权的统一的刑事司法机构,但可以在多边合作的框架下,组建专司刑事司法协作职能的常设机构。

      为便于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和指控,同时鉴于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最高检察机关之间联系与合作密切,如已建立起总检察长定期会晤机制,并已正式开展了合作实践,可考虑将各国的最高检察机关的联系设定为经常的反商业贿赂联络机制。当然,通过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以及各缔约国国家中心局的合作来缉捕商业贿赂犯罪在逃犯也不失为一条重要而可行的协作途径。

      在没有条约关系的情况下,中国与东盟各国反商业贿赂协作机制将更多地依靠个案磋商来完成。在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刑事司法协作机制不能因此陷入僵局。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采取双边谈判、个案协商的途径实现协作。作为双边司法协作机制的有益补充和有效方式,个案磋商同样极富成效。因此,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反商业贿赂领域应建立起积极的个案磋商机制,便于快速、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分子。

      三、丰富协作内容

      中国与东盟反商业贿赂的刑事司法协作内容应当宽泛而丰富。中国与东盟各国应当尽量弱化本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与他国存在的差异,拓宽协作内容。具体地讲,中国与东盟各国不论是否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都宜自觉以该公约为借鉴蓝本,加强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协作内容不但应包括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即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还应包括广义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将引渡、诉讼移转、被判刑人的移送、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资产的追回返还等一并纳入协作内容。就目前的实际情况,大而全的协作也许因障碍多、难度大而尚难操作,但应将广泛协作作为一个努力方向。尤其在当前亟须解决的商业贿赂犯罪分子的引渡、财产的返还等问题上应进一步加大协作力度。

责任编辑:黄一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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