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桂监发〔200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办法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水库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编制、批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不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擅自变更扶持范围、标准和年限的;
(二)违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原则、方法和程序核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或者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2.擅自减免、缓征或应收未收后期扶持资金的;
3.以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骗取后期扶持资金的;
4.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
5.未按时足额发放后期扶持资金的;
6.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后期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提高或者降低开支标准的;
7.擅自调整、修改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的;
8.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
(四)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力、产生较为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法规和政策的其它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训诫;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七)辞退;
(八)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五条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应当予以辞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由干部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实施。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实施。对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施。
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退还非法所得、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等措施,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商广西壮族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