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重大项目专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自治区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要求,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重大项目专项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厅党组批准,予以实施。
第一条 本《办法》监督的对象为:自治区卫生厅及厅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含处级)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监督机关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以及厅直属单位纪委、监察室。监督责任人为分管副厅长、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领导、监督对象单位的纪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
第三条 本办法的监督范围:使用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贷款资金、单位自有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含新建、改建、维修、市场运作职工建房等);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变更;投资单件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对需要实施专项监督的,经厅党组批准后,由监督机关实施专项监督。
第四条 监督对象应履行的责任
1 、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圆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 、如实向监督机关书面报告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招标情况。
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改变或部分改变规划设计方案、改变或部分改变采购标的,造成投资额增加或减少,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必须在改变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督机关报告并说明原因。
4 、定期或不定期向监督人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按规定邀请监督人参加相关的活动。
5 、项目完成后,被监督单位向监督机关书面报送验收和审计结算的情况和报告个人在项目实施过程的廉洁自律情况。
6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抢险、地质灾害、在国外采购等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规划设计方案或采购方案,不能及时向监督机关报告的,可以事后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监督机关及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1 、对监督对象的书面报告及时审阅,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厅主要领导汇报。
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 、在项目实施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纪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立案处理。
4 、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将专项监督的结果向厅党组报告。
第六条 专项监督工作确定后,派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向专项监督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发出《重大项目专项监督通知书》,并且直接送达所在单位党委和监督对象个人。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对监督对象遵守《办法》接受监督的情况,要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派驻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