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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四项制度”确保案件“零”申诉

2006-03-30 18:28:11 作者:  来源:平南县纪委  浏览次数:62  

  本网平南讯  近年来,平南县纪委实行质量管理工作内部监督四项制度,进一步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

  实行案件质量评审制度 成立案件评审小组,由纪委书记担任组长,一名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任组员。审理室审理案件完毕后,将案件(卷)移交评审小组评审。由评审小组在3至5个工作日内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和审理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办理程序、适用条规和审性量纪进行现场提问和答辩。评审小组根据现场提问和答辩情况写出评审意见书,案件承办室和审理室根据评审意见书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在限定时间内完善相关材料或纠正问题,再由评审小组将案件(卷)送回审理室再次审理,最后提交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

  实行案件评审答辩旁听制度 在评审小组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和审理人员对案件进行评审时,委局其他干部一律参加旁听,以利于办案、审案水平的共同提高。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需要回避的,要主动申请并经批准后回避。

  实行案件质量考核制度 为制约审理办案人员依赖评审小组的把关,杜绝在评声前办案工作、审理工作马虎了事,县纪委监察局对承办案件室、审理室的所有人员以及该室的分管领导实行考核制度。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24字方针的要求对案件承办人员和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实行责任追究。

  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该县纪委除明确案件移送审理的必备材料和实行审复分离外,还具体规定乡镇纪委和县直单位凡经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所立案件材料首先移送县纪委联系室审阅,查漏补缺;然后送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最后,承办单位才可下达处分文件。

  2004年3月至2005年12月,该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127件,结案127件。其中乡镇、县直案件经审理、审核98件,县纪委监督局本级自办案件经审理、评审29件。在审核和评审案件中,共纠正定性不准确3件,引用条规不恰当6件,补充证据4件。没有出现申诉案件,亦没有因案件质量问题而出现错案现象。(信息员:赵健清  张凤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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