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
为改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纪检监察机关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首问人员是指第一个被来访者问到或第一个接待来访者的机关工作人员;当有两位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在一起被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人员要热情为来访者服务,并遵循下列规定接待来访者:
1、属于自己分管或办理的事情,要以最快的速度给来访者解答或者办理,如因权限、政策法规水平等原因暂不能解答或办理的,要向来访者解释清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2、不属于自己解答或者办理的事情也要向来访者问明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或人员联系,将联系情况告知来访者。
第三条 首问人员要对自己承办的事负责到底,并在规定时间内解答或办理完毕。
第四条 首问人员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来访者置之不理或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
第五条 群众举报或领导发现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经查实违反本规定者,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厅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本厅机关办理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察厅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告之其不能办理及其原因。
第四条 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属基层单位呈报的请示件,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请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六条 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第七条 对基层单位呈报的请示件,未在时限内给予答复的,基层可视为同意。
第八条 办事人对我厅机关工作人员未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可向厅机关纪委进行投诉,机关纪委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九条 我厅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处室负责人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信访举报指南
1、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举报以及这些人员对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2、举报人或申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或电话等方式逐级反映。对于署实名举报者,由承办机关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进行举报;因举报、申诉而受到打击报复,可直接向受理机关反映。
举报人和申诉人应依法有序信访,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凡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做到态度端正,遵守秩序讲文明,服从政策讲道理,保证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
3、对举报或申诉的问题,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负责办理给予回复;不属本级受理范围的,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各级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并由承办机关或部门负责答复办理情况。
4、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举报材料按密件管理。
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通信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54号,邮政编码:530022,举报电话:0771-5852714。
自治区监察厅自觉接受监督 公布机关投诉电话
为搞好政务环境评议评价工作,加强监察厅机关自身建设,规范执纪行为,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自治区监察厅设立内部政务环境评议评价投诉电话,以接受社会各界对监察厅政务环境建设的监督。电话号码:0771-2816525
监察厅 机关纪委 2004、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