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举报以及这些人员对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2、举报人或申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或电话等方式逐级反映。对于署实名举报者,由承办机关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进行举报;因举报、申诉而受到打击报复,可直接向受理机关反映。
举报人和申诉人应依法有序信访,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凡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要做到态度端正,遵守秩序讲文明,服从政策讲道理,保证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
3、对举报或申诉的问题,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负责办理给予回复;不属本级受理范围的,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各级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并由承办机关或部门负责答复办理情况。
4、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举报材料按密件管理。
自治区监察厅举报中心通信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54号,邮政编码:530022,举报电话:0771—5852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