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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事法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风险保证金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有关廉政建设的要求,推进队伍建设,8月24日,北海海事法院出台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风险保证金制度。 该制度根据全院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负责任不同,分普通工作人员、部门副职、部门正职、党组成员、院长等五个责任等级,要求不同责任等级的人员按标准每年向院纪检部门交纳数额不等的廉政建设风险保证金。要求院领导、各部门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制,既要抓好本院、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本院和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年内,如有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查处,或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除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有关党纪政纪处理外,视情节扣罚其本人及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的廉政建设风险保证金;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除返还保证金外,再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目前,本年度的风险保证金已陆续交到院纪检部门。(北海海事法院研究室 邱德平) 梁 子 20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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