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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人员守则(试行) 为加强对巡视工作的规范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巡视工作顺利开展,最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了《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人员守则(试行)》。 1、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2、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发扬民主,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和部门的日常工作,不处理被巡视地区和部门的具体问题,对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擅自行事。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不扩散巡视情况和有关谈话内容,保管好有关巡视的各种资料。 5、不向被巡视地区和部门提出任何个人要求,不得要求被巡视地区和部门帮助办理私事,不从事与巡视工作无关的公务活动。 6、不接受被巡视地区和部门赠送的礼品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参加被巡视地区和部门组织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7、不擅自向被巡视地区和部门借用机动车辆、通信工具和其他公物,不在被巡视地区和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8、严守工作纪律,严格请销假制度,不擅离职守。巡视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守则,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本《守则》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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