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游客殷某打通热线向接听热线的旅游局负责人反映:2005年6月8日,她与同伴一起参加桂林国旅柳州分社组织的赴越南旅游,已交团费920元,但到南宁时同伴因晕车不能继续旅游,旅行社只返还同伴450元,殷某认为扣款不合理。
当时旅行社认为需要扣除三项款项损失:第一,游客在南宁住一晚的房费80元;第二,按照边境游办证手续,已经办理了边境游证件,产生了办证费用共300元(中方办证费150元,越方办证费150元);第三,在凭祥段和越南段的交通费70元,但考虑游客的实际情况可以不扣此费用。而游客对扣除第一项在南宁的住宿费用没有异议,认为第二项办证费用和第三项交通费没有发生,不应扣除。
广西旅游质监所在核实事实后,提出调解意见:虽然由于游客自身原因造成不能继续旅游而导致办证费用损失,但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现这种意外情况如何分担责任,因此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应该对损失各承担一半责任。游客和旅行社都同意质监所的调解意见并达成和解,旅行社在扣除230元(住房80元,办证费150元)损失之后,将团款余额退还游客,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