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厅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本厅机关办理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察厅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告之其不能办理及其原因。
第四条 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属基层单位呈报的请示件,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请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第六条 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第七条 对基层单位呈报的请示件,未在时限内给予答复的,基层可视为同意。
第八条 办事人对我厅机关工作人员未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可向厅机关纪委进行投诉,机关纪委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九条 我厅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处室负责人责任。






